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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表日期:2020-03-18
1.擔保
特指《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即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券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指經同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門機構與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約定債務時,擔保機構承擔約定的責任或履行債務的行為。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性質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屬《擔保法》規定的保證行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均屬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
4.擔保的對象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象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的技術密集型和擴大城鄉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
5.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動產(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